监狱里的那些企业主,还能东山再起吗。
根据统计数据,企业主不是在犯罪、就是在犯罪的路上,这绝不是危言耸听,有些人是故意,有些人是做了但自己不知道在犯罪。
企业主包括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、一人有限公司、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的负责人员。
要知道,单位犯罪,其中很多经济类犯罪,会采取“双罚制”,就是说对企业处以罚金刑等,同时还要对相关负责人处以自由刑。
相关负责人会包括两类人,一类是主要负责的高管,包括法定代表人、董事、经理、实际控制人、厂长等;第二类是直接去实施犯罪行为的负责人员,比如财务、销售、采购等部门人员。
先来看一组数据:
仅在疫情管控下的2022年,从全国刑事判决案例中就检索出2038次企业主犯罪,其中国营企业主占到总数的6.8%,民营企业主占到总数的88.5%,中小微企业主占到总数近一半。
2023年人数估计只增不减。
这只是已确定判刑入狱的,还不包括规模庞大的、被采取临时刑事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,还不包括拘留后又保释出去待审的。
在这2038次企业主犯罪构成中,以高管、直接负责业务人员和实控人为主:
其中,触犯频次位列前10的高频罪名有: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、职务侵占罪、挪用资金罪、诈骗类犯罪、行贿受贿罪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。
一、空手套白狼
“空手套白狼”和“割韭菜”是爆富思路,失控就会是犯罪死路。
博主张三拥有一个工作室,属于个人独资企业,通过自媒体的流量,大肆鼓吹,吸引大批会员加入付费社群,但社群未提供实质交付,成为空群,单纯的作为通过吸纳会员来收取费用的工具,变现10多万。会员李四想咨询问题,张三回答说根本不记得李四是谁。后来事态发酵扩大化,李四举报张三并进入诉讼。
张三最终被认定诈骗罪,判处三年有期徒刑。
如果还存在通过“拉人头”“多层级分销”“收会费”“返利计酬”等行为,骗取套现,还可能构成传销犯罪。
诈骗类犯罪的具体种类有很多,总有一款在那里,许某印是几乎占全了:诈骗罪、合同诈骗罪、票据诈骗罪、贷款诈骗罪、集资诈骗罪、信用卡诈骗罪、信用证诈骗罪、金融凭证诈骗罪、有价证券诈骗罪、保险诈骗罪……其中,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尤为高发。
防范:
合法的把别人口袋里的钱转移到你的口袋。
不是不可以建立付费社群,也不是不能暴富,你只要能合法的把别人口袋里的钱转移到你的口袋就是允许的。关键是心中要有一根弦,始终知道行为的边界在哪里。
第一,诈骗罪并非那么容易触发,有几个核心条件:首先,故意骗取钱财,但主观状态不易证明,那外在表现上就不要太过分;其次,起点金额,3000元以上构成犯罪,50万以上是特别严重情节。然后,3000元以下也不要掉以轻心,没有刑事拘留,还可能有行政拘留。
第二,客户管理是解决问题的牛鼻子。维护好客户关系和安抚情绪是重点,很多时候情况恶化,是因为客户不买账进而举报,成为导火索。始终要响应用户需求,直面问题,化解矛盾。
第三,做好对价交付和履行承诺是根本。首先,一定要有交付,提供外在交付物;其次,交付质量可能不尽如人意,但基本面应是良好的;然后,所宣传的承诺要兑现,没有达到的要及时做好解释。
第四,如果确实向着不可控方向发展,不要贪婪,及时补救,该退费就退费,如果事前主动补救退赔,获取谅解的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。
二、高估自己、隐瞒实情
明知没有履约能力仍然承接客户业务签合同。
王某成立了一个小公司,刚开始经营的不错,后来大量客户被竞争对手抢走,内部核心骨干也纷纷离开,已经基本失去原来所宣称的渠道能力,经营困难。王某为弥补成本投入,大力招揽业务,对客户赵某隐瞒履约能力,签订价值15万的合同。意图通过几个大合同回笼资金,必要时破产清算,并不想马上实际履行合同。
结果届期无法实现约定的目标,赵某因此损失4万多,非常不满,产生纠纷。
王某最终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,由于主动悔罪和认真补救,减轻处罚,判处9个月有期徒刑。
防范:
及时止损是每个创业者的必修课。
签了合同,违约不仅是民事纠纷,如果起初就履行不了,不管是本身就不能履约,还是不切实际高估自己会力挽狂澜,意图依靠合同来敛财的,就可能变成犯罪。
有几点提醒:
第一,沉没成本不是成本,及时止损,要看未来是否有更大损失。
不管什么原因,在失去了履约能力时,不可随意对外承诺,更不可随意签合同,在明知不能履约的情况下,妄图通过假合同来回收之前的损失,更大可能会恶性循环被套住,变成犯罪。
第二,应着眼当下,先改善履约能力。
在结果可基本预判的情况下,在目标可预期达成的情况下,再签合同。
第三,区分“借鸡下蛋”还是合同诈骗。
如果已经发生,那就尽量往有利的一面去解释。如果你能证明确实是希望合同的履行,只不过抱着隐瞒事实的侥幸心理,则还有可能当作民事上的欺诈,不是诈骗,民事纠纷需要赔偿,不至于犯罪坐牢。
三、公司的钱不是你的钱
职务侵占罪是企业主和高管最容易触犯的罪名之一,在民营企业中更为常见,但却最容易被忽视。曾经的联某想高管因为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,雷某士高管因职务侵占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,某功夫高管因职务侵占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。。。这些曾经的人物,就是因为一些刻意或无意的行为,暂时或永远地退出了舞台。
吴某白手起家创立了一家贸易公司任董事长,业务发展良好。钱某担任业务经理,为公司拿下很多订单,被奖励10%股权。因为不满薪资待遇,钱某跳槽到了竞争对手公司。2022年底,钱某以公司小股东名义来公司要求查账,发现:2021年吴某用公司账上的资金在上海购买了一套占地150m²的商业办公物业,登记在吴某个人名下。
钱某举报吴某为自己置业,吴某最终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。
防范:
公司是你的,也不是你的,公司的钱不是你的钱,公司的钱不可随便私用。
侵占单位资产金额超过5千元,即可构成职务侵占罪,只要你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,利用了自己决策、管理、经营、支配、经手单位财务的便利条件,使用侵吞、窃取、骗取等各种手段。
侵占单位资产可构成职务侵占罪,挪用单位资产可构成挪用资金罪。
首先,有限责任公司,自成立之日起就作为独立法人存在,即便是你一手创立的,任何人不能用职权随意侵占公司资产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,对创立者来说相对宽松,要有据可依,但对所聘任的高管和职工来说,则肯定不能侵占企业资产。
其次,对于股东而言,除了分红,如何将公司的钱合法的转到股东,又少交税?
每个公司情况需求各异,可以找正规专业的机构作税收筹划。以下几种常见方法供参考:
第一种,给股东发工资
股东要通过劳动合同、社保、劳动等相关记录证明自己在公司任职,才能发工资。
公司可以通过以工资和年终奖发放的形式,将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降低。组合工资和年终奖最优发放比例,只要最终的税负在股东分红的20%以下就是可行 的。
第二种,给股东配车或者分房
以公司的名义买车买房,供股东使用。街上很多豪车其实是公司的,可以抵税。
不过弊端在于,公司负债被强制执行时,资产也会被法院收走。
第二种,以公司、合伙企业形式持股
建议股东以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参股。
如果股东从公司转出钱来就是为了投资的,那就不要用个人来分红,设立防火墙公司来持股业务公司,法人分红免交20%所得税,然后用公司的形式对外进行投资。
第三种,股东向公司借钱
股东短期使用资金,可以向公司借钱,签订借款合同。
前提时要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,否则可能是抽逃出资犯罪。超过一年未还,将被视为分红,缴纳20%所得税。
第四种,报销
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差旅费、业务招待费等,在实际消费之后,都可以根据公司制度来报销。
第四种,公司减资
面临特殊情况时,简单粗暴的方法就是公司减资,股东同比例退投资款。
但前提时,不能在公司负债即将破产时使用,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,这种可能犯罪。
四、承诺稳赚的项目
孙某和李某共同创立一家合伙企业,但资金不足,于是开发了一个赚钱项目,吸引公众一起参与,在某红书上宣传只要交了报名费3千元,一年内可以稳定回本,并承诺24%以上的年回报率。招致200多人参与。
结果经营不善,该项目没有按预期方向盈利,并损失掉30多万成本投入,在其他项目上也有损失。年底,60多人要求合伙企业立即返还费用,孙某和李某拆动墙补西墙,无法全额退还,更别提24%的利息。
最终,孙某和李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被判处两年半有期徒刑,罚金15万。
防范:
谨慎做量化回报率的承诺。
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近几年猛增,加上借助网络传播,扩大影响面,成为监管部门重点打击对象。
有几点特别注意:
第一,不要随意承诺,有个现象,很多纠纷和诉讼来源于过度承诺,拉高期待,但实际履行又不能兑现承诺,遭到举报。宣传可适当拔高,但不要许诺非常量化的又难以实现的目标。
第二,可以带着学员做赚钱项目,但注意方式方法,避免落入危害国家金融制度的嫌疑。
第三,结合审判实践,以下行为均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:
(1)以高额付息方式吸收不特定公众“存款”;
(2)以筹集发展资金为名向不特定公众“借款”;
(3)不以销售商品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,以商品回购、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;
(4)不具有发行股票、债券的真实内容,以虚假转让股权、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;
(5)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存款;
(6)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;
(7)利用“会”、“社”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;
(8)以“认购商铺使用权”和“内部职工集资”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;
(9)以加盟补贴名义吸收公众存款;
(10)以投资经营项目为名吸收公众存款;
(10)以收取广告位代理订金的名义变相吸收资金;
(11)以办理预存卡形式吸收公众存款;
(12)以发展代理商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;
(13)假借销售商品名义吸收公众资金;
五、假冒注册商标
周某有一家小厂,经常模仿网红爆品,低价营销。2022年,眼看A商标的耳机非常火爆,就模仿设计和制造,贴牌A商标,低价销售,营收25万。
被A商标公司举报。周某,最终因假冒注册商标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六万元,没收违法所得。
防范:
“搭便车”已不是那么好搭的了。
假冒注册商标在前些年很多人干过,但近2年有逐渐严打趋势,商标权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加强了。
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,即可构成犯罪。
提示:
第一,未经商标权人的允许擅自在自己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别人的商标,这个“未经允许”包括: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;从未获得过商标所有人的许可;超过许可使用期限;在合同解除后仍然继续使用;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使用;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地域范围使用。
第二,使用相似的商标也要看看是否已被注册了。一些公司为防止搭便车,会注册很多防御性商标,比如“娃哈哈”就额外注册了“娃娃哈”、“娃哈娃”、“哈哈娃”“WAHAHA”等诸多防御性商标。越是知名商标,保护性意识越强。
第三,即便使用了没有注册过的商标,如果造成消费者对此辨识上的混淆,也是故意假冒行为。
第四,如果采用假冒方式,又生产、销售了伪劣商品,且销售数额5万以上的,既触犯了假冒商标罪,也触犯了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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